少售代理制的具体条件:1、省会城市(市区,不含郊区县):年开设40平米以上专卖店(含体验店)不低于3家;签约半年内开店不低于1家,批进货额30—50万元;年提货额不低于200万元;合同执行支持金3万元,未完成合同约定条款扣除并降级为经销商。2、非省会城市(市区,不含郊区县):年开设40平米以上专卖店(含体验店)不低于2家;签约半年内开店不低于1家,批进货额20—30万元;年提货额不低于万元;合同执行支持金2万元,未完成合同约定条款扣除并降级为经销商。3、县一级行政单位:20平米以上专卖店1家;批进货额5—10万元;年提货额不低于50万元;合同执行支持金1万元,未完成合同约定条款扣除。4、无代理商的区域可以发展经销商:20平米以上专卖店或体验间1家;批进货额10万元;年提货额不得低于50万元。执行经销商价格。5、县一级行政单位不发展经销商。
1、投资咨询:投资者以电话、传真、网上留言等方式向总部专业的投资顾问咨询相关合作事项,索取有关资料。 2、实地考察:投资者到总部所在地进行项目考察,并与总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交流。 3、资格审核:总部对投资者进行审核。确认投资者的合作资格。 4、签订合同:双方确认考察结果无争议,正式签订合同。 5、缴纳费用:投资者按所选择的投资类型向总部交纳相关的费用。 6、总部培训:总部安排投资者进行技术培训,培训合格后颁发授权铜牌。 7、店面装修:总部为加盟者提供装修指导,与设计指导。 8、开业:总部持续关注加盟者的经营情况,并给予经营指导与帮助。